(2016)陕050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春艳与孙冬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艳,孙冬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艳,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孙冬妮,女,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孙冬妮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春艳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21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冬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冬妮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春艳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孙冬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春艳发现被执行人孙冬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春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