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李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2民初1347号原告李旭,男,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倪维纯,系吉林辅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负责人廖卫东,经理。委托代理人朴明哲、张妮娜,系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旭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旭的委托代理人倪维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妮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旭诉称:2016年6月12日,原告李旭驾驶自家货车拉沙子,在从孤家子到通辽的路段中,因为卸沙子时,致使原告车体断裂多出,造成车体侧翻,现正在修理中。因原告在被告单位保险,险种有财险等全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故发生以后,原告先行垫付修理费等各项费用10万余元。而被告仅在事故发生后,口头答应支付原告2万元,远远弥补不了原告损失,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赔偿款,均被被告拒绝,无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辩称:保单是原告李旭投保的,但实际车主不是李旭,保单证明车主是龙腾货物有限公司,原告的主体资格不合格。事故车辆保险限额为7万元,含不计免赔。针对原告的诉求,对投保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就自己的主张分别进行了陈述和辩解,原告李旭为诉讼请求提交下列证据: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证明投保人系原告李旭,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保险车辆号牌号码为吉CXX**挂,保单时间2015年11月24日,保险期间自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止。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70000元。特别约定:本车车主为四平市龙腾货物有限公司。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吉CXX**重型箱式半挂车的实际车主是原告李旭,挂靠在四平市龙腾货物有限公司名下。3、律师代理费发票1张3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保单,证明车主是四平市龙腾货物有限公司,原告李旭主体不适格。四平市天诚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吉CXX**号挂车辆损失进行了鉴定评估:车辆损失评估价格56960元,车辆残值价格2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旭系吉CXX**挂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四平市龙腾货物有限公司名下。2015年11月24日,原告李旭为吉C71**号重型箱式半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责任限额7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止。2016年6月12日原告驾驶货车拉沙子,在卸沙子时原告车体断裂多处,造成车体侧翻损坏。该车经评估机构天诚信公司鉴定:车辆损失评估价格56960元,车辆残值评估价格2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原告李旭是吉CXX**挂车的被保险人,为了运营管理依照车辆相关规定,挂靠在四平市龙腾货物有限公司名下,但实际车主为原告李旭,保险单亦明确保险人是李旭,本院认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合格。2016年6月12日原告李旭在卸沙子时车体断裂多处,造成车体侧翻损坏,该车损坏是在保险期间,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经四平市天诚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吉CXX**挂车损失鉴定评估,车辆损失价格56960元,该评估价格是专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具有较高的证据力,本院予以采信,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应当向原告李旭赔偿经济损失费56960元。律师代理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是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应予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旭赔偿经济损失费56960元。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负担1250元,原告李旭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米丽宏人民陪审员 徐小淋人民陪审员 李民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思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