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578号申请执行人刘兰芬,女,汉族,1951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王福德,男,汉族,1976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32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福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福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福德存款人民币3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