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住所地建平县小塘镇七家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艳欣街。张某某申请王某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民二初字第0237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民二初字第0237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冠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