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桂生、冯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生,冯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王桂生,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冯崇明,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生与被执行人冯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审 判 员 胡广春代理审判员 刘永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