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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1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随州市竣禹劳务有限公司与钟祥市新利成达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武汉新利成达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竣禹劳务有限公司,钟祥市新利成达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武汉新利成达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351号之一原告随州市竣禹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文峰塔七组。法定代表人黄波,经理。被告钟祥市新利成达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张集镇沙河村。法定代表人熊秋成。被告武汉新利成达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张集镇沙河村。法定代表人熊秋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竣禹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祥市新利成达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武汉新利成达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竣禹劳务有限��司于2016年10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祥市新利成达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武汉新利成达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随州市竣禹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祥市新利成达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武汉新利成达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汉平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