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25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514-1申请执行人常青山与被执行人杨志国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青山,杨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514-8号申请执行人常青山被执行人杨志国申请执行人常青山与被执行人杨志国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志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青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志国在巴林左旗十三敖包农村信用社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敬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