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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梁民荣与孙长卫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民荣,孙长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655号申请执行人梁民荣,男,汉族。被执行人孙长卫,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梁民荣与孙长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125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724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元、执行费1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私下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以上之款,申请执行人代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160元,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