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小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小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小银,张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万小银,男,汉族,1988年9月8日出生,陕西省甘泉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虎头园小区**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88********。被执行人张小军,男,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虎头园小区**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011982********。万小银申请执行张小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1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小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军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5元。2016年10月22日被执行人张小军将案件款15000元转入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万小银已领取。执行费125元被执行人张小军已交至法院。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成 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王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党 秀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