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6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苏州创和静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欧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创和静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欧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6418号原告:苏州创和静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丘村工业二区5号。法定代表人:陈前友,经理。被告:苏州欧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海藏西路2218号。法定代表人:金鼎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召,该公司员工。原告苏州创和静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欧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前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创和静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178.6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被告向其购买工作服8178.60元,但未付货款。被告苏州欧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对货款无异议,但目前没有支付能力。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向原告采购普通工作服70套、保安服2套,货款金额8178.6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送货至被告处,由被告工作人员签收。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开具相应金额增值税发票,经查,被告已认证。庭审中,被告称,公司现处于停业整顿阶段,资金紧张,最快只能在2016年12月底支付,但原告无法接受,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理应支付货款。双方一致确认结欠金额为8178.6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欧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创和静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178.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苏州欧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