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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1583号

徐光林与随州市南苑置业有限公司、张全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光林,随州市南苑置业有限公司,张全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1583号

原告:徐光林。

委托代理人:余贤州,随州市曾都区府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随州市南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沿河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吴开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全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林与被告随州市南苑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全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光林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随州市南苑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全付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1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徐光林负担。

审判长  胡俊杰

审判员  方文琳

审判员  杜春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开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