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1583号
原告:徐光林。
委托代理人:余贤州,随州市曾都区府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随州市南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沿河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吴开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全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林与被告随州市南苑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全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光林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随州市南苑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全付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1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徐光林负担。
审判长 胡俊杰
审判员 方文琳
审判员 杜春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开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