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贾强与祁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强,祁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2民初295号原告贾强。被告祁进。原告贾强与被告祁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8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被告合伙为北京某六局的门窗进行节能改造,2014年年底完工并结算。合作期间双方口头约定原、被告的分成比例为4︰6,2015年春节前双方结算时确定被告应给付原告106000(含原告垫资20000元),被告承诺2015年正月15以前给20000元,余下的86000元迟迟拒付。被告祁进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录音、银行明细单、工程确认单等证据为证,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组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如下事实:2013年原、被告合伙承揽了北京消防局、民政局、园林局、农业局、司法局及北京市科委的门窗工程改造项目,口头约定利润四六分成。2014年6月底工程结束,原告找被告进行结算,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2015年2月18日,在被告的家中,双方进行结算,并进行现场录音,被告承诺于2015年6月1日前支付原告86000元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付,且已经无法联系到被告。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合伙完成涉案工程,被告理应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应得的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6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贾强工程款人民币860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由被告祁进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晓红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李慧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