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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武汉海森世纪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天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武汉海森世纪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天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杨汉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9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403号。负责人唐武,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海森世纪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9号云林公馆(观湖铂金公寓)2栋1-3层6室。法定代表人杨汉晖,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天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创业路三楼3048号。法定代表人杨汉晖,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汉晖,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4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海森世纪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天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杨汉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汉晖、武汉海森世纪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天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福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