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10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朱振连、陈加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振连,陈加志,李春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0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振连,男,汉族,1954年4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春华、杨晓慧,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加志,男,汉族,1967年11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李春旬,女,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振连与被执行人陈加志、李春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债权为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