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曹莲清申请执行刘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莲清,刘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389号申请人曹莲清,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被执行人刘文斌,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阿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莲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文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