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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昌图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民某股份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556号申请执行人昌图民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某,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图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李某,本院正在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所有的三处有照房屋即坐落在昌图县XX镇铁西街二组318栋1号、2号、3号商业用途砖混二层房屋建筑面积256平方米和商业用途砖瓦房屋建筑面积324平方米及商业用途砖瓦房屋建筑面积431平方米依法鉴定评估作价、拍卖的法律文书公告送达当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0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