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瑾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刑初58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瑾,曾用名:周某,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2015年9月因谎报警情、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6]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瑾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周瑾至本区雄州街道袁家巷13号,假称自己是六合一中学生并租住在附近,与被害人闻某攀谈,后经被害人闻某许可在其家中借宿午休时,窃得屋内床单下方钱包内现金人民币7500元。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通过工作明确被告人周瑾有作案嫌疑。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周瑾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作如实供述。现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瑾处扣押赃款现金人民币3813元,并发还被害人闻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闻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住宿资料、网吧上网信息、物证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报告书、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周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闻凤兰退赔人民币36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汪莉珍人民陪审员 秦 勇人民陪审员 牟新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滕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