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15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旅行社总社(上海)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平伦,中国旅行社总社(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民初15455号原告:吴平伦,男,1952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东波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尧平,男,1956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乳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系原告的弟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平,男,1962年7月5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凤阳路XXX弄XXX号XXX室。系原告的弟弟。被告中国旅行社总社(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姜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加化,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城,公司职员。原告吴平伦诉被告中国旅行社总社(上海)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睢洁独任审判。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平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尧平、吴小平,被告中国旅行社总社(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加化、刘金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欧洲三国旅游合同,2015年10月13日原告在意大利威尼斯前往奥地利因斯布鲁克行驶途中遭遇车祸,原告乘坐的大巴被撞后翻入深沟,原告身受重伤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治疗,2015年10月20日原告返沪后,在本市浦东仁济医院进一步诊治。2016年6月15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吴平伦脊柱等处交通伤,后遗腰部活动功能障碍等,已构成XXX伤残。伤后休息150-180日,护理90日,营养60日”。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旅游团费人民币9,590元;二、被告向原告赔偿住院及休养期间护理费90天共人民币2,700元,营养费60天共人民币1,800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伤残赔偿金人民币90,035元;四、伤残鉴定费人民币2,55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欧洲三国旅游合同,2015年10月13日原告在意大利威尼斯前往奥地利因斯布鲁克行驶途中遭遇车祸,原告受伤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治疗,2015年10月20日原告返沪后,在本市浦东仁济医院进一步诊治。2016年6月15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吴平伦脊柱等处交通伤,后遗腰部活动功能障碍等,已构成XXX伤残。伤后休息150-180日,护理90日,营养60日”。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旅游团费人民币9,59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住院及休养期间护理费90天共人民币2,700元,营养费60天共人民币1,800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伤残赔偿金人民币90,035元;四、伤残鉴定费人民币2,550元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为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旅游合同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作为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一方,有义务保障参与旅游活动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法律意义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参加被告组织的旅游团旅游时,因旅游巴士交通事故受伤,被告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情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旅行社总社(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平伦返还旅游团费人民币9,590元;二、被告中国旅行社总社(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平伦护理费2,7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300元,伤残赔偿金90,035元。鉴定费人民币2,550元,由被告中国旅行社总社(上海)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1.70元,减半收取1,360.85元,由被告中国旅行社总社(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睢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佩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