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1)湖州南洋电机有限公司与浙江未来家木业有限公司、杨新荣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南洋电机有限公司,浙江未来家木业有限公司,杨新荣,崔江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3民初3096号原告:湖州南洋电机有限公司,住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xxx。法定代表人:沈恩明。委托代理人:徐静,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该公司职工。被告:浙江未来家木业有限公司,住湖州市旧馆镇麒麟村。法定代表人:杨新荣。被告:杨新荣,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告:崔江英,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关于原告湖州南洋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未来家木业有限公司、杨新荣、崔江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预缴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向原告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后三日内预交诉讼费,然原告仍未预交,且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