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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8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三颗星涂料有限公司与青岛嘉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三颗星涂料有限公司,青岛嘉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8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三颗星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李家女姑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6125663-6。法定代表人朱月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嘉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延吉路117号13号楼1单元1203号。组织机构代码:72404748-8。法定代表人路嘉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三颗星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嘉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车辆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洪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