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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陈占宾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占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271刑初71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占宾,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住址儋州市,现住三亚市,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5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抓获,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占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陈运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占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占宾在三亚市××区科宝KTV喝酒后驾驶车牌号×××的“力帆”牌二轮摩托车,从科宝KTV往迎宾路方向行驶,途经天涯区解放路和迎宾路交汇处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占宾带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被告人陈占宾血液内乙醇含量达110.2mg/d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占宾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0)城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海南省三江监狱(2014)琼江狱释字第182号释放证明书;证人符某的证言;三亚市中医院检验报告单;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图示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占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占宾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具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占宾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占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海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祥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