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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冯沛与被告房雪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沛,房雪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5民初572号原告冯沛,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房雪妍,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冯沛与被告房雪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雪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沛诉称,2014年3月20日,被告房雪妍以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现金172000元,约定2014年9月20日还借款22000元;2015年3月20日还剩余借款150000元。当日,被告房雪妍给原告冯沛亲笔书写借条两份。约定还款日期逾期一年多,原告多次电话、短信催要借款,被告房雪妍既不接电话又不回短信,托人催要找不到人。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房雪妍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支付约定一年的利息22000元;从2015年3月21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95﹪计算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房雪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被告房雪妍以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冯沛借款人民币现金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日期为2015年3月20日。同时,双方约定一年借款利息为22000元。当日,被告房雪妍给原告冯沛书写了两张借条,分别载明:“今借到冯沛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元),借期陆个月,2014年9月20日准时归还”,“今借到冯沛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借期壹年,2015年3月20日准时归还”。原告冯沛向被告房雪妍支付借款现金人民币15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冯沛多次电话、短信向被告房雪妍催要借款,被告房雪妍均以种种借口推脱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房雪妍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支付约定一年的利息22000元;从2015年3月21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95﹪计算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借据、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载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冯沛与被告房雪妍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房雪妍向原告冯沛借款150000元,依法应予偿还。原告冯沛要求被告房雪妍承担逾期借款利息并支付借款期限内拖欠的利息,依法应予支持。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房雪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冯沛借款本金150000元。并从2015年3月21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95%计付利息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房雪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冯沛借款利息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0元,由被告房雪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跟尚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人民陪审员  韩小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