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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凯与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凯,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0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陈凯,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中。申请执行人陈凯与被执行人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凯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5)思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凯支付剩余工程款7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申请执行费973.00元,共计72523.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欧阳光宝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何春玲审判员 胥迎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