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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祥举与陈祥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举,陈祥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陈祥举,男,生于1968年10月1日,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陈祥汉,男,生于1970年2月24日,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陈祥举与陈祥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方平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向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