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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凯与赵作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赵作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495号申请执行人王凯。被执行人赵作君。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作君于2015年10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万元,未执行标的为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国龙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代理审判员  杨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