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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1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赵七军申请被执行人宋见勋、邢书利、赵胜伟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七军,宋见勋,邢书利,赵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七军,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宋见勋(又名宋建勋),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邢书利,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胜伟,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赵七军与宋见勋、邢书利、赵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4民终1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邢书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书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书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