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王四清与张炳龙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四清,张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第693号申请执行人王四清,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张炳龙,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王四清与被执行人张炳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4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2016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炳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王四清退还20000元,并从2015年1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实际支付完毕时止。被执行人张炳龙负担本案诉讼费150元及申请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炳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