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1、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2325号原告张某,男,生于1987年6月10日,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村民。被告刘某1,女,生于1990年1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村民。被告刘某2,男,生于1962年5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村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