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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1、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2325号原告张某,男,生于1987年6月10日,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村民。被告刘某1,女,生于1990年1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村民。被告刘某2,男,生于1962年5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村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