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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施卫东;张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迎春,施卫东,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1977号申请执行人张迎春,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施卫东,男,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张芳,女,汉族,1982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法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施卫东、张芳偿还借款本金52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施卫东、张芳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苏永红审 判 员  廖全胜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