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1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一与被告邱冬梅、于占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一,邱冬梅,于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1民初979号原告:刘建一,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邱冬梅,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于占荣,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刘建一与被告邱冬梅、于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建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本院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建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德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