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胡海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瑞栋、赵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江,张瑞栋,赵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2号申请执行人胡海江,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瑞栋,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赵变芳,女,197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胡海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瑞栋、赵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变芳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海江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