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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胡海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瑞栋、赵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江,张瑞栋,赵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2号申请执行人胡海江,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瑞栋,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赵变芳,女,197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胡海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瑞栋、赵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变芳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海江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