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恩玲、丁宁宁等与徐长顺、河南中州集团商丘市诚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玲,丁宁宁,黄桂林,徐长顺,河南中州集团商丘市诚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3176号原告:刘恩玲,女,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丁宁宁,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系原告刘恩玲之女。原告:黄桂林,男,2014年6月7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系原告丁宁宁之子。法定代理人:丁宁宁,系原告黄桂林之母。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长顺,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河南中州集团商丘市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文化路379号。法定代表人:肖臣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号豫粮大厦**层。负责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恩玲、丁宁宁、黄桂林诉被告徐长顺、河南中州集团商丘市诚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运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恩玲、丁宁宁、黄桂林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南中州集团商丘市诚达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恩玲、丁宁宁、黄桂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恩玲、丁宁宁、黄桂林撤回对河南中州集团商丘市诚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自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