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2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欧典酒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欧典酒业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2868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欧典酒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琴湖路21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岳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梦洁,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西门大街3号二楼。法定代表人丁庆委。常熟市欧典酒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熟虞商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欧典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35255元及该款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460元,由常熟市欧典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35元,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负担5725元。因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常熟市欧典酒业贸易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098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涉及数十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相关执行案件已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未能查获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欧典酒业贸易有限公司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欧典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能查获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虞商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钧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