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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龚志华、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龚志华,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679号原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阳大道世博华城。法定代表人:王建平。委托代理人:刘东强,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志华,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185号东晖育才苑6栋1单元210室法定代表人:熊缨。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志华、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两被告��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为原告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龚志华、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