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高培林与李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培林,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高培林,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梅家宝,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军,个体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高培林与被执行人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李军已被本院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