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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8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徐永暖与徐永合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暖,徐永合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8268号原告徐永暖,男,1954年5与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孙京芳,即墨岛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永合,男,57岁,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暖与被告徐永合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暖于2016年10月22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暖撤回对被告青徐永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本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