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8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徐永暖与徐永合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暖,徐永合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8268号原告徐永暖,男,1954年5与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孙京芳,即墨岛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永合,男,57岁,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暖与被告徐永合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暖于2016年10月22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暖撤回对被告青徐永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本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