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01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纸老虎纸制品厂与吴宗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市纸老虎纸制品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新2901民初3264号原告:阿克苏市纸老虎纸制品厂,住所地阿克苏地区。法定代表人:秦兴元,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春恒,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宗素,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阿克苏市纸老虎纸制品厂(以下简称纸老虎纸厂)与被告吴宗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春恒,被告吴宗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纸老虎纸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6日,阿克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被告双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认定错误,理由如下:原告是2012年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13年被告在原告处陆续工作3个月,2014年工作了3个月,2015年工作了2个月;2015年9月13日,被告到原告处在帮助其姐姐操作机器时,导致手部受伤,原告认为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吴宗素辩称,我在原告的工厂长期工作已8年,原告所陈述的我陆续工作与事实不符,仲裁委的裁决完全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提交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表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工商登记情况,原告对该证据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2.证人吴某某证言,内容:证人吴某某和被告无亲戚关系,被告一直在原告处工作有好多年了,证人吴某某和被告的工资都由原告发放,2015年9月被告在工作过程中手受伤。原告认为被告和证人吴某某都是一个姓有亲戚关系,故对该证据不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3.日志一份,以此证明被告记录的在原告处工作的日志情况,原告对该证据不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缺乏补强证据的印证,本院对该证据证明力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24日,原告纸老虎纸厂注册成立,属于个人独资企业。2012年,被告在原告处开始工作,工种为印花工和磨纸工,工资口头约定按计件发放,并规定工作期间如果被告有事可以随时请假,期间不计算工资。2015年12月30日,被告请假回家过年;2016年2月26日,被告又到原告处工作。2016年9月13日,被告在工作过程中,右手被机器扎伤,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秦兴元将被告送往医院救治,并支付全部医疗费。2016年3月10日,被告向劳动部门提起工伤认定,原告否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5月,被告向阿克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阿市劳人仲(2016)第XX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遂向我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15)年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承认是本案实际用工主体,被告提供的劳动属于原告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且被告的工资由原告进行发放。综上,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理由均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阿克苏市纸老虎纸制品厂与被告吴宗素劳动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阿克苏市纸老虎纸制品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程群策代理审判员步锰人民陪审员宋晓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钱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