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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7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桂林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苏州市天天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苏州市天天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7394号申请人桂林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沈梅,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市天天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蔡伟。桂林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苏州市天天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苏州市天天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桂林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款项37880元。案件受理费74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48元,由被告苏州市天天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桂林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880元,执行费为468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并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409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金XX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