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语晗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语晗,李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30号申请人:李语晗,住武都区。被申请人:李韩利,住武都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武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12日下达执行通知书(2016)甘1202执字第30号后,被申请人2016年11月15日缴纳了三仟贰佰叁拾元(3230元)的孩子抚养费,此案现已结案,申请人不在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陇)食药监食行罚[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小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