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3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桂莲与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莲,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334-2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莲,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霍淑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桂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松法执字第1334-2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桂莲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上述房屋的查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抒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