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程雯与湖北诚顺祥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雯,湖北诚顺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465号申请执行人程雯。被执行人湖北诚顺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方映军,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诚顺祥贸易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诚顺祥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24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