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206号被执行人黄军(又名黄永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军罚金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2000元,未执行标的额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12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