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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1206号

黄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206号被执行人黄军(又名黄永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军罚金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2000元,未执行标的额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12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