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执恢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郑会来、田传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会来,田传鹏,李志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恢235号申请执行人:郑会来,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田传鹏,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李志会,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会来与被执行人田传鹏、李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审 判 员 胡广春代理审判员 刘永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