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吕高阳、郁巍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高阳,郁巍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吕高阳,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郁巍旻,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郁巍旻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3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3350元,合计人民币233350元。但被执行人郁巍旻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郁巍旻人民币23335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 高 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梢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