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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吴微与王涛、绥化市秦皇米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微,王涛,绥化市秦皇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吴微,现住望奎县。被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颐和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申请执行人绥化市秦皇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宝伟,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吴微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涛、绥化市秦皇米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调查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1202执3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四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东时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