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02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吴微与王涛、绥化市秦皇米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微,王涛,绥化市秦皇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吴微,现住望奎县。被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颐和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申请执行人绥化市秦皇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宝伟,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吴微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涛、绥化市秦皇米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调查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1202执3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四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东时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