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焕勤与赵文松、赵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焕勤,赵文松,赵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027号原告徐焕勤,男,1956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赵文松,男,1968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赵洋,男,1990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焕勤诉被告赵文松、赵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焕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原告徐焕勤负担。审 判 长 张 坤代理审判员 曹卫祥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馨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