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曾照发与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民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17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曾照发,深圳市民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郭希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照发,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照兴,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审被告:深圳市民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施小丽。上诉人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0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上诉称,产品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必须有损害事实。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纠纷,二者有原则的区别。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服用上诉人销售的产品后发生了损害后果,并没有侵害被上诉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因此,本案不属于责任纠纷而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深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民事诉状》内容显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是基于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本市天河区,因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的上诉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提出的案由意见,并不影响被上诉人的选择,即被告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仍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