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昱,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黑河市。被执行人黄立友,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李光昱申请执行黄立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嫩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嫩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令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树权
审判员 刘 铁
审判员 霍立臣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