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执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百年至远典当有限公司与重庆斯尔达橡塑有限公司王宗霞等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百年至远典当有限公司,王宗霞,阳春艳,重庆斯尔达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226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百年至远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街道龙宁路9号。被执行人王宗霞,女,1979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阳春艳,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重庆斯尔达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证字第29898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宗霞返还本金600000元,利息82930元,申请费300元,本案执行费9200元由被执行人王宗霞、阳春艳、重庆斯尔达橡塑有限公司承担,以上共计6924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69181.01元,剩余部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苏永红审 判 员 廖全胜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