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前执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金梅与张俊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梅,张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01209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梅,女,蒙古族,个体,住所地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蔴黄素厂小区,证件号码152725196506120323。被执行人张俊梅,地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和效家园小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金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前旗法院作出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15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书记员 刘懌磊 关注公众号“”